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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政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

发布日期:2019-04-12 11:08:11   来源:人社部     

为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教育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教育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zjszhichengchu@163.com或baozhangchu@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
 
附件:1.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0日

 
 
 
附件1: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以德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2.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3.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主体的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
4.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合理界定和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学校自主评审能力,同时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与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2.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3.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原中等职业学校评审的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不变,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
4.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强化师德考评,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2.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根据职业教育教师的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区别制定各类教师的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区别不同情况,可将论文、教研报告、教案、发明专利、参与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成果、指导学生实习成果、指导职业技能或教学竞赛成绩、参与行业标准研发成果等作为评价条件。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以实绩、贡献为导向,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不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3.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结合现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特点,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对于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交流评聘,以及普通高中教师转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称评聘,各地可根据实际做出规定。
4.向优秀人才倾斜。对于少数特别优秀、具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各地制定完善相应的破格评审办法。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对于从企事业单位直接录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相应类别教师职称,在企事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健全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增强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加强评委会组织管理,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创新评价方式。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形式,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职称评审的透明度。
3.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初级、中级职称由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探索综合水平较高、办学规模较大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对学校开展的自主评审,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坚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竞聘高一级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对此次改革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要根据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区域情况差别大。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着力构建事权人权相统一的体制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负责职称政策制定;教育等行业部门及学校主要负责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商,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要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现有在岗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要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意见开展新的职称评聘工作。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情况、教师队伍状况,积极应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管,确保公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关乎公平正义。要严格规范职称评聘程序,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要健全和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公开制度、随机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并解决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及省、市、县职业教育教研室。
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意见进行职称评审。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纪,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教育培训、教师考核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各类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助理讲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
3.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4.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讲师
1.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高级讲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3.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4.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正高级讲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3.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二)实习指导教师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
3.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4.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4.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5.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3.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
    4.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
    5.具有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3.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可突破学历限制,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附件2
《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建立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83.4万人,专任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为92.1%,正高级职称教师比例为0.4%,副高级职称教师比例为25%,中级职称教师比例为39.4%,初级职称教师比例为24.9%,未定职称教师比例为10.3%。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现行职称制度也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岗位聘用不够规范等问题。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完善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对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做出了部署。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和广大教师对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更好发挥职称评价导向作用的呼声很高。
2017年以来,我们组织对东、中、西部省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行了广泛调研,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方式充分了解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指导意见》初稿。之后,通过召开专家座谈、实地调研、发文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和教师、行业专家等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革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增设正高级职称,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名称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体系。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向优秀人才倾斜。三是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多种评价方式,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四是实现评聘统一。促进职称评审与人才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指导意见》从加强领导、稳步实施、强化监管等方面,对部门职责分工和改革实施等明确了具体要求。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健全制度体系。《指导意见》从职业教育整体作为一种类型的教育的特点出发,明确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与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两类教师职称均设置到正高级,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二)关于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科学评价教师专业素质水平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强调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国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条件。向少数特别优秀、具有特殊贡献的人才予以倾斜。
(三)关于创新评价方式。《指导意见》吸收近年来各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职称评审的透明度。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加强聘后管理,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关于下放评审权限。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初级、中级职称由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探索综合水平较高、办学规模较大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对学校开展的自主评审,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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